摘要:在本文所涉的船舶碰撞案例中,《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狭水道”第1款和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1款似乎同时符合适用要件,但经过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应当适用“狭水道”第1款的规定。

关键词:避碰规则狭水道 对遇局面 条款 适用 避让义务关系

从一起船舶碰撞案谈狭水道条款和对遇局面条款的适用

1、案例

某日,夜,能见度良好,A轮(机动船)沿着某航道右侧正常航行出口,瞭望发现在其正前方与其对驶的机动船B轮。A轮通过观察判断B轮正在沿着该航道作进口航行,此时两船相距3海里,并快速逼近(如下图所示)。A轮呼叫B轮要求B轮靠其航道右舷一侧航行,

但是B轮未能及时采取行动,A轮虽然采取停车、减速等措施,最终两船仍然发生了碰撞。航道宽度约为150米,两船吃水均可以顺利通过该航道。

从一起船舶碰撞案谈狭水道条款和对遇局面条款的适用

就两船碰撞责任分摊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双方对碰撞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条款的适用问题产生了分歧。A轮方面认为,根据第九条狭水道条款第1款的规定,B轮应当始终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B轮未能遵守该规定导致紧迫局面的产生,B轮方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B轮方面认为当时两船之间的会遇态势在形式上符合对遇局面条款,应当适用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的规定,两船均具有各自向右的避让义务。两船具有同样的避让责任。两船应当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2、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避碰规则》的条款适用问题。就本案而言,是适用第九条狭水道条款第1款还是适用第十四条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还是两者均适用?

《避碰规则》第九条第1款规定,“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者航道的外缘行驶。”

《避碰规则》第十四条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规定,“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对此,可能会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当适用狭水道条款第1款,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不适用。第二种观点,狭水道条款第1款适用,但也不影响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的适用。因为同样符合对遇局面的各项构成要件。狭水道条款第1款要求该船尽可能地靠近其航道右侧的外缘行驶。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要求该船向右转向避让来船。两者并不矛盾。第三种观点,适用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狭水道条款第1款不适用。

此外,针对第一种观点,还有人认为此时B轮应及早地为A轮让路。即根据狭水道条款第1款的规定,认定两船之间存在避让关系。该种看法是否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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