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船长讲案例 | 洗舱通风需谨慎 违规操作致爆炸
2018年5月4日1455时,由天津港大沽口港区5#液体化工泊位空载出港的天津籍散装化学品船/油船“中*2”轮,航行至大沽沙航道203#浮附近,在进行洗舱作业中的通风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中*2”轮多个货舱和主甲板严重受损,1名船员脸部烧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720万元。
2018年5月4日0845时,“中*2”轮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5#液体化工泊位卸货完毕。
1255时左右,该轮在引航员引航下空载出港,离港时艏吃水2.50米,艉吃水3.80米。
1410时,该轮航行至大沽沙航道227#浮,引航员离船。
1425时,该轮大副安排水手长朱某超及水手朱某强开始进行洗舱作业的准备工作,向各货舱注水并泵出到SLOP舱。
1445时,该项工作完成,大副安排水手长朱某超及水手朱某强用电驱动的移动风机对船舶货舱进行通风,水手长朱某超及水手朱某强将两台电驱动的移动风机分别放置在2#右货舱和5#右货舱舱口。
约1450时,水手长朱某超启动了放置在2#右货舱舱口的电驱动的移动风机。
约1455时,“中*2”轮在航行至大沽沙航道203#浮附近,发生爆炸事故。
经调查分析,“中*2”轮空载航行期间,在进行洗舱作业中的通风作业时,应当按照该轮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配发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使用船上配备型号为CBZ-50C-1防爆式风机的固定式通风系统进行通风,但该轮打开2#右货舱和5#右货舱舱口舱盖后违规使用电驱动移动风机进行通风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公司为“中*2”轮配备用于洗舱通风作业的电驱动移动风机,违反该轮《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使用船上配备的固定式通风系统进行通风的规定,以及公司未按照体系文件规定组织对该轮“通风作业中使用电驱动的移动风机”开展风险评估,未及时发现该轮违规使用电驱动的移动风机通风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船舶洗舱作业应严格按照船舶《程序与布置手册》及公司体系文件要求,使用船上配备的固定式通风系统进行通风;对于通风作业中使用非船上移动风机的,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对参与洗舱作业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适任洗舱作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进行洗舱作业。
3、应提前制定作业计划、沟通方式和应急措施。对洗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有关注意事项,注意防火安全。
4、船舶洗舱作业应按规定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5、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岸基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提升体系内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严禁违章作业。